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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        

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
[ 作者:admin    转贴自:Internet    点击数:1361    更新时间:2001-1-1    文章录入:admin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(工商企字[1997]第147号)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,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  一、设立的条件     (一)连锁店应由总部、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;     (二)统一采购配送商品,购销分离,统一质量标准,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;     (三)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,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,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 总部控股;     (四)企业登记管理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  二、连锁的形式  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,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。  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,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,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 使用总部商标、字号、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,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。  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,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。   三、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 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;未经登记注册的,不得以"连锁店"名 义经营。   连锁店的总部、配送中心和门店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,总部办理企业 法人登记,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。   四、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 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     (一)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;     (二)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,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 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;     (三)企业登记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、证件。  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并包括下列事项:授权使用总部商标、字号的内 容;统一采购、配送商品的内容;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;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;促销的内容;质量 管理的内容;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;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;合 同的期限、修改、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。   五、连锁店的名称   配送中心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、参股设立的门店,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;与总 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,经总部同意,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。   总部的名称中,可以使用"连锁"字样;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、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"连 锁"字样。   六、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,持总部出具的文件,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,免予办理核转手续。   依《公司法》设立的连锁店,应依照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 册。   七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,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锁店,应 当在1997年底以前依本通知予以规范。           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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