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洗衣店弄丢的衣服价值188元,可是洗衣店只同意按洗衣收费的10倍赔偿,还说这是“行规”。对于市民李女士的遭遇,南京雨花台区消协认为这条“行规”无效。
雨花台区板桥街道的李女士日前将价值188元的衣服送到附近干洗店清洗。几天后,李女士去取衣服时却被告知衣服丢了。李女士要求该店按衣服原价赔偿,可店主指着洗衣凭单背面的一行字,称按规定其赔偿数额不超过洗衣价的10倍,只同意赔偿70元。李女士于是向12315投诉。
雨花台区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认定,李女士所叙述的遭遇属实。根据《消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,以修理、重做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同时,该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”
就李女士的遭遇而言,消费者将衣物送到干洗店清洗,双方就形成服务合同关系。干洗店不但要承担清洗衣物责任,还应该保证衣物安全、不被毁损或丢失。因此,本案中的干洗店以格式条款限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的做法违反了《消法》的规定,属无效条款。
在消协人士向干洗店负责人说明这些规定后,干洗店全额赔偿了李女士的购衣款18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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