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顾客把棉服送到洗染店干洗后,却发现清洗后的衣服镶边褪色、破损了。洗染店老板说是按照衣服标签上的说明洗的,是标签标错了,和他没关系。
去年12月15日,永清县城关镇的陈先生在某购物中心花3500元买了一件外国名牌男棉服。穿了一冬天后,今年3月25日,他将棉服拿到某洗染店干洗。让他意想不到的是,过了几天当他到洗染店拿到清洗后的衣服时,却发现衣服的镶边已经完全褪色、变色,严重磨损。陈先生多次与洗染店交涉要求赔偿,但洗染店老板却说:“我们是按棉服上的洗涤标签指示,对衣服进行洗涤的。之所以出现镶边破损的后果,是由于衣服上的洗涤标签标错了。”双方相持不下,遂走上法院。
法院审理查明,这件外国名牌服装的内侧洗衣标签并无中文标识,但根据其仅有的图形符号所表示的含义可知:“不可水洗”、“可使用四氯乙烯,不可使用三氯乙烯和三氯乙烷”。法院认为,行为人只有在因过错损坏他人财产时,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在本案中,洗染店在清洗原告的衣服时,按照衣服上洗涤标签的标示进行了干洗,其行为并无过错。洗染店提供了服装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,能够证明衣服之所以损坏,是由于该衣服洗涤标签标注不当,导致不耐四氯乙烯干洗剂的镶边被干洗所致。由于陈先生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,因证据不足,法院因此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最后经法院调解,陈先生撤回了诉讼,洗染店给予陈先生1000元精神抚慰金,双方握手言和。
开发商与被拆迁户达成换房协议,但在履行协议过程中,因设计图纸与协议约定的换楼面积不符而对簿公堂。近日,崇礼县人民法院调结了此案。
去年5月,崇礼县城某小区王某的住房要拆迁,与某房产开发商达成换房协议,约定王某以平房两间、小房两间及现金8万元换取开发后的一套二楼90平方米房屋,附带地下室5平方米和底商一间,并对底商面积和位置进行了补充约定。同年7月,建筑图纸出来后,开发商为王某所提供的楼房面积比协议约定的大出15.1平方米,并要求王某按照市场价格交纳多出部分的费用。对此,王某难以承受,便主动找开发商要求调换。开发商同意调换,却迟迟不付诸行动。无奈之下,王某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被告是在合法、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换房协议,因此协议合法有效。开发商为王某提供的楼房比协议约定的换楼面积大出15.1平方米,而且要求王某按照市场价格补足差价,显失公平,开发商应当承担履行协议的补救责任。据此,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耐心进行调解,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,开发商为王某调换其他单元的一套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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